刊登在大纪元2016年12月2日Lawyers.com的移民法律问答

问答 1. 2. 3.


问答 1.

持J-2签证的欧洲公司老板可以在美国为美国客户提供服务吗?

我在欧洲有一家小公司,现在持J-2签证呆在美国。请问我允许在这里为美国公司提供服务,发账单给他们吗?我正在等工作许可证中。
  
李律师答:

一般规定是持J-2签证的当事人是不允许在这里工作的,除非获得移民局签发的工作许可。你的情况有点别扭,因为你是海外小公司的老板,计划在拿到工作许可证前在此为美国公司提供服务,并开出账单。我个人的意见是,从你的计划来看你是非法工作, 即使你以你海外公司为借口,你会为美国公司提供服务。更明显的是,如果你在美国公司的地点工作。如果你是在家工作,也许能降低国安局可能给你的麻烦,尤其是如果美国公司为你提供的服务支付你在欧洲的公司或你, 而你在美国没有直接透过账单拿报酬。

问答 2.

在印度出生的澳大利亚公民──绿卡

我是在印度出生的澳大利亚公民,持E-3签证在美国。请问我的申请是按照EB-2的印度出生还是其他所有国家出生来处理呢?
  
李律师答:

申请美国永久居民的人通常是根据申请人的出生国,而不是公民身份的国家(如果两者不一致)来处理。你将按印度的配额进行处理,除非你的父母两者都不在印度出生,也没有在你出生的那段时间在印度有住所。

问答 3.

十年不准入境的惩罚

我若与美国公民结婚、在十年不准入境惩罚期满后,可以重新入境美国吗?
  
李律师答:

假定你不存在欺诈、犯罪或有永久禁令等不利条件,且没有在1997年4月1日非法居留后,再次非法进入美国,或之前已有递解令的话,那很可能你能以永久居民身份再进入美国,只要你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,同时你也没有任何其它不得入境的理由,比如共产党员或恐怖组织成员、毒贩等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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